哈密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,判了!
来源:长安新疆   发布时间: 2020-06-06 11:09:03  作者:魏芸 依玛尔·玉素甫

6月1日,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、阿某、祁某等7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二审宣判,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据悉,该案是哈密市审批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。

案情简介

刘某是哈密某驾校科目一和科目四的教练兼驾校网管员。随着近年驾考难度不断增加,不少人多次参加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都无法顺利通过。“敏锐”的刘某从中嗅到了“商机”:如果能帮助考生顺利通过,这样就能从中谋取利益了!

于是,刘某从网上专门购买“远程机器人”软件,利用职务之便,安装在其就职驾校的62台考试计算机中,并通过非法侵入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内部专网(驾照科目一和科目四考试网),以控制、提供试题答案的方式,帮助考生作弊。为了提高“工作效率”,刘某专门找来了他的姐姐,负责考试时在另外一间办公室远程操控考场内的考生计算机,刘某每次收取考生3000元“包过费”,并支付姐姐500元劳务费,而他则负责从他的考生中挑选“猎物”。

刘某的“生意”越做越大,看不懂少数民族语言考题让他犯了难,于是刘某找到同驾校的另一名教练阿某,没想到阿某与刘某一拍即合,二话没说就同意加入。这样一来,阿某介绍艾某、艾某介绍祁某……一个“组织作弊小圈子”慢慢地发展壮大,由刘某1人发展到7人,“包过费”也升级到附加“介绍费”、“好处费”……

从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6月28日被车管所民警发现异常,向公安机关报案,刘某等人共计组织18名考生作弊20余次,累计获得赃款67900元。

2019年1月25日,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刘某等7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,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,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刘某等7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,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10000元,判处其他6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三年不等,并处罚金。对涉案赃款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。

刘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,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经审理,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使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量刑适当。2020年6月1日,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法官提醒

驾驶证考试作为国家组织的专门类职业技能考试,社会参与度高,涉及受众面广,通过考试作弊方式取得驾驶证的相关人员,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知识,一旦上路行驶,会有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。

大量的交通事故资料表明,50%以上的事故都与驾驶员的操作有关。因此,为了减少持证上岗的“马路杀手”,国家对驾考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,对待枪手、作弊等行为更是零容忍!

请严肃、认真地对待驾考,请谨慎、守法地驾驶机动车辆!

法律链接

关于考试作弊入刑

最高可判7年! 

2019年9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《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明确了4类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以及各类考试组织作弊行为定罪量刑标准。

划重点

1、4类考试属于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

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、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;

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;

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、国家教师资格考试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、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、医师资格考试、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、注册建筑师考试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;

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。

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、特殊技能测试、面试等考试,属于“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”。

其中驾照考试就属于国家考试。

2、组织作弊的刑法规定

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
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3、9类情形组织作弊属“情节严重”

①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、研究生招生考试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;

②导致考试推迟、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;

③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;

④组织考生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作弊的;

⑤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;

⑥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;

⑦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;

⑧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;

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4、哪些器材属于“作弊器材”?

《解释》规定: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,组织作弊,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,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,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、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、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、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、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,情节严重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,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;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、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5、作弊=犯罪!

以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、答案,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,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,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、提供试题、答案罪数罪并罚。

责任编辑:吴幸子